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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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黄柏河流域环境,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1]

中文名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

施行时间2018年2月16日

条例全文

(2017年9月18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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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黄柏河流域的规划、保护、利用以及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柏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柏河自干支流发源地起至小溪塔集锦桥橡胶坝止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流域内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和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流域实行分区保护:

(一)尚家河水库大坝以上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第一道山脊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官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核心区;第一道山脊线距离岸线超过一千米的,岸线外一千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为核心区;

(二)汤渡河水库大坝以上除核心区以外的水域和陆域,为控制区;

(三)流域范围内除核心区、控制区以外的水域和陆域,为影响区。

流域以及核心区、控制区、影响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流域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统筹规划、综合治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流域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流域保护工作。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流域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流域保护重大问题,督促落实保护措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经济和信息化、文化、旅游、农业、畜牧兽医、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流域保护的相关工作。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在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流域保护工作。

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规范村(居)民行为,协助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流域保护工作。

第八条 流域内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水污染监测和防治、水生态安全、河道和水库岸线管理等流域保护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流域保护工作过程中,不履行职责造成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就生态保护与修复、污水和垃圾等环境治理、依法征收重要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生态移民搬迁、农业清洁生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补偿的事项,制定具体生态补偿办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流域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流域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流域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流域保护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流域保护的信息。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作为流域资源保护和控制利用、水生态安全、河道和水库岸线管理等流域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区域保护综合规划,作为本辖区内流域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流域内产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应当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从源头上减少污染。== 第十四条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水质目标以及总量控制目标。== 流域水体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其中核心区水体水质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防洪抗旱应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当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基本生态用水,保障农业灌溉用水等需要。

流域内水库闸坝、人工渠、水电站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流域干支流河道和水库岸线范围。

禁止在河道和水库岸线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跨河、临河建设桥梁、铺设管线等工程设施的,应当符合行洪、防洪、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流域河道和水库水面漂浮物清理和底部淤泥生态疏浚工作。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河道清理和疏浚工作。

水库、人工渠、水电站拦水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各自水工程清理和疏浚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控制流域内矿产资源的年度开采总量和矿业权宗数,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年度开采计划,由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分解到各矿山开采企业。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严格矿业权准入管理。

第十九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等措施增强流域水源涵养能力,组织保护流域内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等森林资源以及野生动植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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