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黄柏河流域环境,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1]
中文名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
施行时间2018年2月16日
条例全文
(2017年9月18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黄柏河流域的规划、保护、利用以及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柏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柏河自干支流发源地起至小溪塔集锦桥橡胶坝止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流域内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和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流域实行分区保护:
(一)尚家河水库大坝以上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第一道山脊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官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核心区;第一道山脊线距离岸线超过一千米的,岸线外一千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为核心区;
(二)汤渡河水库大坝以上除核心区以外的水域和陆域,为控制区;
(三)流域范围内除核心区、控制区以外的水域和陆域,为影响区。
流域以及核心区、控制区、影响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流域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统筹规划、综合治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流域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流域保护工作。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流域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流域保护重大问题,督促落实保护措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经济和信息化、文化、旅游、农业、畜牧兽医、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流域保护的相关工作。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在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流域保护工作。
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规范村(居)民行为,协助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流域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