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配料禁售引争议,代加工厂或受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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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配料禁售引争议,代加工厂或受冲击!

此前,农业农村部于4月16日发布《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在业内引发激烈讨论。《农财宝典》新牧网向专家、猪场、饲料厂各方咨询意见,供广大行业人士参考。

外销情况普遍,监管难度大

自配料在养殖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某些猪场随意在自配料中添加促生长药物的情况也十分普遍,许多猪场还会外销自配料,给全面推进无抗工作造成障碍。

自建饲料厂成本较高、投入较大,据永盛集团副总经理张超峰介绍,目前拥有自配料厂的猪场主要有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合建,外销。常见于千头母猪规模的猪场,它们选择与当地猪场或饲料厂合伙建设自配料厂,既可以饲料自产自用,又可通过外售摊薄成本;另一种模式是自建,不外销。常见于规模较大(4000头母猪以上)的猪场,通过自建自配料厂以减少运输成本,保障饲料品质,尤其在非洲猪瘟蔓延后,这种模式更加流行,所产的饲料一般不对外销售。

据《农财宝典》新牧网记者了解,一般猪场与正规饲料厂合建的自配料厂比较规范,但如果是和无牌无证的小饲料厂合作,则加药情况严重,且很难进行监管。某业内人士向记者反馈道:“我们这里好多打着自配料的招牌卖饲料,而且设备简单,排放超标,环保设施与化验设备基本没有,质量无法保障。私自乱加药物违法成本低,饲料低价竞争又搞得周边合法饲料厂非常头疼,而现实也根本无法监管。”

对此,华南农业大学教授冯定远认为,自配料短期内很难做到禁止外销,政策执行层面有一定的监管难度,政策落地还是取决于国家投入资源与力度。


代加工厂面临冲击

《规定》从自配料的使用、销售等多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对于“养殖者不得对外提供其生产的自配料,不得以代加工、租赁设施设备等方式对外提供饲料产品或配制服务。”某大型饲料企业大区负责人李强(化名)认为,这样他们终于可以和那些“投机取巧”的小厂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一方面很多自配料厂没相关许可证件无法监管,另一方面存在随意添加兽药的行为,饲料产品不一定符合质量标准。”惠州广丰农牧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叶添福对《规定》出台表示非常支持。    同时《规定》提到,养殖者不得委托饲料生产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含有兽药(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兽药除外)的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在养殖中使用;不得在自配料中超出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严禁在自配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禁用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如此严格要求,相当于从源头保障了食品安全。”李强解释到,“像正规饲料企业大多从来都不敢接这种有加药要求的客户生意,而一些无牌无证的代加工厂却能靠这个拿到大把订单,预计等新规落地后,这类型代加工厂会面临冲击。”

海南某自配料养殖场负责人认为,“该政策对禁抗来说有用,但目前完全禁抗不现实,就算在饲料中不添加抗生素,养殖户从水里加也是可以的,仍旧存在监管漏洞的,同时给使用自配料的猪场生产增加一定的饲料成本。”

反刍饲料规定引争议

此外,《规定》要求“用于生产反刍动物自配料的设施设备不得与其他动物自配料生产设施设备共用。反刍动物饲料不得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针对这条规定,某业内专家认为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商榷:首先,该条法规管辖的是“饲料成分”而不是“设备”。显然,这有“越权”、“超范围”管理的嫌疑,要求“成分”界限是在职权范围之内,但要求设备,可能会带来一定的伤害。例如,养牛和养猪,粉碎机是通用的,要分开的可能只是“搅拌机、混合设备”,无形中给执法、生产带来误解。    其次,贝壳粉、蚯蚓粉、蚕沙,也属于“动物源性”范畴,规定中只允许“乳”源性,显然不科学,直接限定不允许的饲料原料或“源性”,才更具体,这样只考虑“犊牛代乳”,有“一刀切”的嫌疑,缺乏“规定是为了安全的同时,更有利于生产”的初衷。